《乾隆十三排图》制成铜版后印制很少,藏于内务府舆图房秘不示众,所以后人称为《乾隆内府舆图》。
不要求讲太多道理,也不必引用什么教义,大致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即可。即便多年刻苦训练,芭蕾演员浸淫于舞蹈和音乐并有所感悟,能稳定达到很高的艺术水准,却永远无法将舞剧凝固定型。

但由于芭蕾的技术规范更高更严苛,需要更多演员的现场协作和配合,即便过去每次都表演成功,也更难确保下一次成功。若像影片那样每个战士都背着斗笠,仅兜风就会让这芭蕾别跳了。为凸显并创造海南热带多雨的地方特色,影片中谢晋把剧本中从未提及的斗笠变成了男女战士行军打仗执行任务时的标配,摈弃了更有海南特色但显然不太利落因此不利于女战士英姿的椰壳水壶。即便今天出于保护电影投资者的利益,除非另有约定,《著作权法》推定影片著作权属于制片厂或制片人(仍不是编剧。只是我不打算依照现行《著作权法》,把著作权人为地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范畴,因为这两者在法律教义上是不能通约的。
这也许塑造了他事后主观期待的货币收益,但舞剧艺术的特点注定了他的这一期待太不切实际。因为,制片人制度固然有利于吸引经济资本投资影视创作,但这也已导致经济资本大大影响了,有时甚至就是控制了影视作品的制作。由此可以判定在《著作权法》中将相关权利分类为不可转移的人身权利和可以转移的财产权利,如强行实践更可能引发产权主张的对立和冲突,甚至持续。
但舞剧不只是舞,还有剧,有情节变化和发展,共同构成一个故事。与此同时,却有更多出色的影视作品的文学原作并不出色——想想电影《美国往事》,想想电影《集结号》或电视剧《潜伏》的那些文学原作。而斗笠对这一舞剧的最大好处是,相较于生活(或更写实的电影)中老百姓常用来慰问红军的鸡蛋、花生或荔枝,斗笠为舞剧观众创造了更饱满、对称和协调的视觉感受。除了有律师助理外,律所往往还有实习生,律师也应当能做到。
本文只是出于对案情的了解和笔者判断的是非,既不是出于诸如保护弱者这类高尚的道德情操,也没其他瓜葛。这种创作可谓创世纪的。

这件事之所以出现这个结果,很大部分是因为当年中芭主动致函梁信,力求依据1991年《著作权法》来确认——其实就是了结——有关舞剧《红》的潜在产权纠纷。但谢晋和电影剧组,显然是以20世纪30年代中央苏区的红军服装为范本,让影片中全体女兵身着领章帽徽齐全的类似中山装的制服、短裤、打绑腿、扎皮腰带、佩红袖章,确实飒爽英姿。法官有权也必须用其可能的裁决结果来调动和敦促律师竭尽其全力不仅为各自的当事人服务,其实也是为法院的公正且常常有先例意味的判决贡献智力。在我看来最好也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如同在影视作品的相关实践那样,把一部芭蕾舞剧的著作权视为涵盖舞剧方方面面的一个权利束,除非另有需要并明确规定,推定归演出该芭蕾舞的剧团所有,视芭蕾舞团为该剧作者。
《著作权法》(1991)的有关改编许可的规定字面上非常严格。高难度的表演艺术本身就有效实践了芭蕾舞剧著作权的自行保护。它必须补足文字不可能一一提及和准确描绘但对电影却不可缺少的丰富且重要的各种细节。假定上海芭蕾舞团抄袭中芭的《红》,或是某外国著名芭蕾舞团抄袭中芭的《红》。
对于这类作品,若神化作品生产中的某位/些参与者,借此把该作品相关的名利以著作权的名义赋予其中某个人或某些人,显然是不公道的。由此才能理解,粉丝们最关心明星演员,但在电影行当内,人们总是更尊重导演。

所有这些音乐还都必须与舞蹈和谐,与整个故事发展变化和人物情绪吻合。尽管有这点道理,甚至更雄辩的道理也未必能让当事人信服或接受,特别是当涉及重大利益时。
然而,传统芭蕾多用双人舞表现爱情并一定是从容展开,但让两位演员舞台上扶来扶去,这根本无法反映压迫者与反抗者的关系。因此,至少笔者是感谢中芭的,如果没有它的执拗,认死理,这个因《著作权法》中改编一词引发同时也遮蔽的一系列有实践和学理意义的问题,如什么是改编,改编许可之例外,芭蕾舞或——更一般地——跨界改编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分类问题,芭蕾舞的产权制度实践及其背后的道理等超越本案是非的、有一般意义的问题,至少不大可能引起我的关注,而这类问题一定会以各种方式进入我们的法庭。影片更便于舞剧的改编创作,也有利于舞剧借鉴和利用影片创造的众多视觉因素。芭蕾舞剧《奥涅金》从来被认为是编导克兰科的代表作品,但也许因为众所周知,居然省略了舞剧根据普希金的叙事诗改编。有资料称当时娘子军连官兵均身着蓝粗布中式大襟衣、戴八角帽,连长、指导员长裤扎腰带,其他人均短裤无腰带,每人背一椰壳做水壶,一顶女子军字样的斗笠,佩女子军字样的白袖章。电影是可以通过摄影用胶片定格的表演艺术。
这意味着,公开发表的剧本至少有些部分是依据了谢晋的分镜头剧本,而不是相反。这是律师的义务,拿了当事人的钱,就该把这些事一一干利落了。
观众长期来看总是理性的,他们不大可能仅仅因为故事情节源自他们热爱的一部电影或剧本,就自动接受并喜欢上了舞剧《红》。为什么题材和故事乍看起来也很适于改编的《达吉与她的父亲》被放弃了?决定性因素居然是彝族的长裙不便芭蕾舞表演,相比之下,身着短裤的娘子军战士更能有效表现芭蕾更强调的足蹈。
法官可以甚至应当要求双方协议认可一份非法律的专家证人名单,然后指定其中一位或两位,或由法官自行指定一位或两位,出庭作证,专家证人的费用则由败诉方支付。却是值得从这个角度去思考的问题。
三位编导1963年底开始改编舞剧《红》,当时他们都在30岁上下,其中最年长的是李承祥(32岁),也是该剧的核心演员之一(扮演南霸天)。这一过程的复杂、细致和艰难程度远不是编剧可以想象的,也不是普通文学或电影爱好者可以想象的。在上海天马厂摄制电影《红》之前,就有两部作品以《红色娘子军》为名发表。但律师就这么稀里糊涂上法庭了,对本案中许多明显的事实问题及其复杂的法律意味,除了死磕法条,不太能讲道理,至少没讲出什么听起来有道理的道理,提不出合理可行的法律处置,这能原谅吗?我甚至怀疑双方律师是否完整看过梁信的同名剧本、谢晋的同名电影和北影摄制的同名芭蕾舞剧电影,甚或其中之一。
是的,有许多作品的产权安排今天看来不符合所谓的理想产权制度安排,但完全可以断定,今天的产权安排也终将不符合未来的产权制度安排。这种在众多法律人看来与法治时代潮流背道而驰的话语顿时激发了法律人、各路媒体乃至民众的同仇敌忾。
这就要求对此案隐含的法律问题有深入、透彻的分析,寻求以一种相对说来更合理、有效且一般的理路应对。因此,无论法律人是否听得顺耳,这个争议还真就是这么个问题。
而且,诸如此类涉及红色经典的著作权案件也不是这一件,在如今这个争名争利皆于市的市场经济社会,随时可能引发诉讼。由此也就能理解前面提到过的那件怪事,舞剧《奥涅金》的编导没用柴可夫斯基为同名歌剧创作的音乐,而是借用了柴可夫斯基创作的那些与《奥涅金》全然无关的音乐。
而这里的所谓信仰,说穿了,就是他把你卖了,还要你帮他数钱。[洪常青]的脸上包含着自豪、幸福、快乐……/他的手高高提起笔,先把‘自白书三字抹掉。梁信在一篇文章中也谈及剧本的许多重要修改都来自他与导演以及摄制组其他同志的频繁互动,并坦承:文学剧本[……]其中不少地方,是我和导演共同创作的。借鉴影视作品的产权配置,芭蕾舞剧的著作权应被推定为芭蕾舞剧团所有,同时应考虑豁免因改编作品所需支付给原作者的报酬。
不仅对舞剧改编不重要,事实上对影片摄制的意义也很有限。但世界各国的此类法律从来也不只为保护或更多保护著作权人。
梁信也就很难从中分得一杯甚或一点羹。但这个基础究竟什么意思?并不清楚。
即便这一点还是追认的。还有个理由支持国家立法把芭蕾舞剧的著作权完整赋予舞剧的表演团体,这就是,就芭蕾舞剧而言,很难说能有什么行为侵犯了舞剧的著作权。 |